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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①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②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④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⑤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我单位第一批参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学习工作,并拥有丰富的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工作能力。